昭平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方案


(2018年8月31日昭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贺州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副县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组织:

(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主席、人大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参照本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1891日起施行。201724日昭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昭平县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