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昭平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2月10日昭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昭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昭平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并发布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提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设立大会主席团、秘书处、议案审查委员会。
主席团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秘书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或者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代表不单独组团,编入县直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等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等。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四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听取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情况汇报,听取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法规案和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依法提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其召集并主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采取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代表团提请主席团决定,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通过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不是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本届代表的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不是代表的下列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直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三)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新闻记者经秘书处同意,可以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第一签名人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人。
第二十六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查审议。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处理意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有关代表。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并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
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
经各代表团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协助。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及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到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罢免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消。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经主席团同意。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表应当提前阅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材料,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方可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大会执行主席确定。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经本人同意后,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代表要求将其发言的全部内容印发会议的,经秘书处同意后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材料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员人选,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县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在昭平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