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实施办法
昭平县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3年2月1日昭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进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发挥人大在推进重大民生实事工作中的作用,推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转变,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贺州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由政府提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民生实事项目的制度。纳入代表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国有企业市场化承接政府确定的,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或者是县人民政府认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政府性投资的民生类项目。
第三条 建立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实施的重大民生实事工作机制,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充分体现民意、严格依法办事、突出效果导向工作原则,把党的领导贯穿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全过程,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形成推进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合力,确保县委相关部署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常委会部分委员为成员的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表票决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委,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大办主任、选举联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做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筛选、组织实施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广泛征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工作机制,以问题、需求、效果为导向,广听民意、善纳民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最大程度实现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
第六条 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全过程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积极参与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初选、审议与票决、监督及测评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群众需求作为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的根本标准,把群众意愿体现到代表票决制各阶段、各环节。
第七条 突出普惠性、公益性、兜底性,聚焦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交通、文体休闲、食品安全、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群众需求和现实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分步有序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票决、督查和评议等机制,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完整有效的监督闭环,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切实可行,确保代表票决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推进,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采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通过票决形式得到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采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通过项目征集初定、项目审议票决、项目实施监督评议三个环节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初定:
(一)每年下半年(10月至12月间),安排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分别征集候选项目建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要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候选项目建议。
(三)县人民政府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候选项目建议的同时,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明确征集候选项目的类型、投资额度等条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四)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以正式函件形式提出的和自身征集到的侯选项目建议进行整理、筛选和论证,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初选。候选项目初选应当注重项目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候选项目。
(五)候选项目初选完成后,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一定形式,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初选候选项目进行再次论证,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形,可以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听证。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程序形成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候选项目建议数额应当多于候选项目数额的20%。
(六)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迫切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对相应财政预算进行审查,一并提出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候选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候选项目草案,按程序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作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议票决
(一)候选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及责任单位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安排必要时间,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审议。分组审议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的候选项目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大会主席团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由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答复和说明。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及公布方式等。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从高到低按照预定数额确定;如出现得票排序并列不能确定时,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最后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监督评议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的监督活动,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答复。
(二)县人民政府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当及时通过议案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县委报告,同时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告,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三)县人大常委会要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本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建立县人大相关专(工)委对口联系实事项目制度,采取调研、视察等形式,适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持续跟踪监督问效。
(四)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开展监督,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专(工)委、人大代表、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组成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果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满意度测评的参考。
(五)在下一年度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告上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作出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全面完成项目的计划,并由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议,并逐项开展满意度测评。
(六)对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执行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监督,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对已完成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回头看”等活动,确保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代表票决制和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或由县人大常委会向组成人员报告,并报县委。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依照本办法施行,或者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